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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关于涉及军人房产纠纷的问题

关于涉及军人房产纠纷的问题 2007年11月15日,开发商李某、谢某与甲方雷某签订建房协议,由二人承建雷某家老宅基地一处,共盖了5个单元的6层住房,协议楼房建成后,一、二楼归甲方所有。因经费不足,李、谢二人又吸纳郅某、裴某、谢某的弟弟三人合股筹建了这处小产权房,工程由谢、李二人负责,其余三人主要是以干股的形式参与。按协议,他们5个股东共得到39套房和2个地下室,房子的分配大致是:谢某6套、李某7套、裴某4套、郅某4套,谢某的弟弟4套,余下14套由谢某用抵建房材料经费开支。
    张某(郅某的小舅子)于2009年1月找郅某预订4单元401号房,并交付郅定金2万5千元(郅出具了收条),因此房属于用抵建房材料经费开支的14套房子之内,谢某没有同意,所以此房一直没有卖给张某。焦某(系现役军人)于2010年1月8日,以13万2千元的价格与谢联合签订了4单元401号房的买房协议,并一次付清房款签订《买房协议》,谢某将房子交给焦某,当时谢某就找郅某要另外一把装修钥匙(此前谢某给了郅某一把装修钥匙便于看房),郅称钥匙丢了未交。焦某因要参加维和集训和妻子怀孕,当时就没有装修房子。
    2010年6月房价上涨(此时主要开发商谢某已去世3个月),张某将总房款13万5千元交给郅某后,与郅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并叫李某(开发商之一)在协议和收条上补签了字,将签字时间改在2009年1月。
    现在的问题是:焦、张二人都交付买房全款,并签订协议,焦付清全款签协议在2010年1月,张付清全款签协议在2010年6月但自己声称2009年就交了定金,据双方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都明确“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后,方可拥有该房100%的产权”这一条。现在主要开发商谢某已经去世,郅某和张某是亲戚关系,焦某因为在部队执行任务(部队在云南)无法在家处理此事,请问按照相关法律应该怎样处理此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bi……(河南-洛阳)
提问时间:2011-06-19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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