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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签订竞业与保密条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

和公司签订竞业与保密条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 我在的这家是个展览公司,我进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附带签订3个条款,其中有1个是《竞业与保密协议》,就是在离开公司后2年内部得从事同类型工作,包括成为同类型及竞争公司的法人、董事、职员等等,否则赔偿20万元,请问我们这个行业完全不需要这么夸张,公司签订的这个条约感觉有点强制性,如果不签就不能签劳动合同,请问这个一张纸《竞业与保密条约》是否有偏颇性,是否有真正的法律效应呢?是否在我离职公司有所补偿才行,目前没听说有任何补偿!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g23303(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1-06-07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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