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那么,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受理是2014年,案号的收案年度部分却是(2015),
法院或者审判员篡改或者偷换案号的收案年度部分的行为,具有上述不正当行为情节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阿斯特666……(北京)
提问时间:2015-09-13 14:28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