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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那么,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受理是2014年,案号的收案年度部分却是(2015),
法院或者审判员篡改或者偷换案号的收案年度部分的行为,具有上述不正当行为情节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阿斯特666……(北京)
提问时间:2015-09-13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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