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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岁老人向社会求助,怎样才能要回属于她和她子孙的房子

90岁老人向社会求助,怎样才能要回属于她和她子孙的房子 90岁老人向社会求助,要一个公道,希望能要回属于她和她子孙的房子

案件概述:
我家座落在福建漳平市菁城街道49号房屋,家中无其他房屋等财产。父亲名为陈某民,因民间借贷纠纷,被陈某芳、陈某南于2001年6月4日起诉至漳平人民法院。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确定陈某民应返还陈某芳、陈某南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因父亲经商失败,负债累累,没能力还债,之后陈某芳、陈某南向法院申请执行。漳平市法院在2002年6月19日委托拍卖,拍卖三次没成功,最后一次拍卖价为38400元仍无法成交,最后在14个月后于2003年8月29日作出抵债裁定书,法院按最后一次起拍价38400元交陈某芳,陈某南抵偿债务(实际抵偿数额扣除各项规定后,陈某芳占65%,陈某南占35%)。49号房屋于2006年1月被过户给陈某芳、陈某南。2006年6月23日漳平市法院做出执行通知,要求我全家须在2006年6月30日前迁出49号房屋。
2006年5月23日,我家人才知49号房产一栋已被抵债的事实。法院开始委托拍卖到最后过户,我们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未收到法院任何法律文书. 我们在2006年7月14日向漳平法院提出了要求,但至今没有结果。

1:我们认为49号房屋是三代人的唯一住所,有爷爷奶奶的血汗,而父亲这笔民间债务为个人债务,法院不能执行共有财产。并且拍卖之前应让我们家人或邻居知道的情况下拍卖,权利人知道陈某的同胞兄弟家就在附近。

2: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按规定法院要对房屋进行重新评估,不能依据一年前的评估报告进行抵债,但法院仍作出这样抵债的决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该房屋是共有财产,生活所必须的唯一的居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可以拍卖,变更或抵债。法院如此做法,无形剥夺了我们合法的居住权。

陈某民具体借款如下:
一:1998年7月2日,陈某民在堂兄的担保下向陈某芳借款6000元,借款期限半年,月利率3%,每3个月支付一次利息,陈某民共支付利息2160元,本金及其另外部分利息无能力偿还。陈某芳于2001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担保负连带责任。经法院协调:父亲2001年7月底还2001年7月底之前的所欠的利息4500元,2001年9月底还本金3000元及利息;2001年12月底还本金3000元及利息(2001.8.1至还款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
承担受理费250元。

二:1998年7月4日,陈某民在堂兄的担保下向陈某南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半年,月利率为3%,每3个月支付一次利息,父亲共支付利息900元,本金及其另外部分利息无能力偿还。陈某南于2001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担保负连带责任。经法院协调:父亲2001年7月底还2001年7月底之前的所欠的利息4630元,2001年9月底还本金2500元及利息;2001年12月底还本金2500元及利息(2001.8.1至还款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
承担受理费210元。

三:1998年10月14日,陈某在李某新的担保下向陈某芳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1998.10.14至2001.4.13),月利率为3%,每3个月支付一次利息,父亲共支付利息1500元,本金及其另外部分利息无能力偿还。陈某芳于2001年4月11日诉至法院,因月利率已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最终判决:陈某应偿还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1998.10.14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1500元可以折抵)该款限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在此案中,父亲向法院陈诉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清的实情,法院以理由不充分为由不采纳。
承担受理费210元。

最后,陈某因无偿还能力没能按法院判决的意思履行应有的责任。2001.8.1至2002.1.4他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2年查封49号房屋,当时奶奶因身体不适,住在离我家不远叔叔家,当时房屋无人居住。2002年6月19日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拍卖不成功,法院于2003年3月31日撤标,2003年8月29日,陈某芳、陈某南申请以房抵债,法院做出了认可决定。2006年6月23日,法院对三个案件同时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立即执行前三个案件的全部责任迁出房屋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00多元,并支付本案的执行费。



陈某民家庭境况:
49号房是我的爷爷奶奶和我的父母亲共同筹资建筑的房屋,父亲有两儿一女,我是他女儿,我们分别是1981年,82年,84年出生,当时我们三个小孩都是在校生,哥哥和弟弟因家里经济萧条原因初中毕业后就辍学了,我是在其他好心人的帮助下大学毕业。父亲是家中的经济之柱,是以种植花卉谋生的,因当时向多个银行借贷,及民间借贷搞花卉基地,所以我们一家都特别拼命,我们小孩一有空也下地干活,但好景不长,无情的洪水,下雪以及多方面的灾难降临,花木场被借贷人收拾的一空,无奈之下,哥哥弟弟辍学打工,父母亲远离家乡去谋生,想尽快还清贷款,49号房就只有奶奶一个人居住,爷爷已辞世了。所以父亲无奈之下才会在高利贷的情况下多次借贷。也因债务累累,父母不敢回家,哥哥弟弟在漳州谋生,才会对家里发生的 一切都不知情,2001年下半年的案情也就不知晓了,直到2005年父亲生意一路顺风,回家还债,包括还这三个案件中的所有款项,才知道房子已被过户到陈某芳,陈某南。因奶奶执意要回这房子,而后私下用8万元要回房子,以往债务一笔钩清,但他们不肯,无商量余地(那时该房屋的价值大楷为10万元)。到目前为止,49号房一直是我奶奶居住,法院及陈某芳曾多次欠我奶奶搬走,因奶奶目前也90岁了,所以法院最终没有强制执行赶出,但在去年下半年,法院出警称要抓父亲关押,要求偿还所欠利息4000多元。我们真是冤啊,房子抵债了,还欠4000多元。实在是过分了,而且这过程中陈某芳的丈夫陈某江到49号房多次驱赶,奶奶一气之下住院,比较严重的有两次,所以奶奶不信没有天理,要我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求助,要回原本属于她老人家的房子。因房子多年无人打理,现在可以是说危房了,而奶奶坚持守着,也不愿意到我叔叔家住,期待有一天能要回她的房子。奶奶说她虽然不懂法律,但是就8000元或是1.6万元就要了她当时价值不只5万元的房子,她说她老了,走了也要在这房子里,要我们子子孙孙一直起诉下去,她不相信社会如此黑暗,会要不回房子。奶奶的身体也越来越差了,可能很快就要离我们远去了,我们这一辈真的想帮她要回我们的房子。

债权人情况:
陈某芳的丈夫是陈某江,陈某江的外甥是陈某南。其实整个借贷过程中都是陈某江一手操作的,陈某江是公务员,工商局的一名职员,当时他称是公务员,不能放贷,用其妻子的名义签合同。



事实另一真相:陈某民借款共计1.6万元,并非全部归他个人借贷。陈某民事实上只借贷8000元,其堂兄陈某灶担保;而另8000元是陈某灶借贷,陈某民担保。在陈某芳起诉之前,其丈夫陈某江要陈某民及陈某灶一起商讨,有意要陈某民承担陈某灶的债务,理由为陈某灶是木村厂单位领导,起诉对其影响不好,一向善良陈某民在没经过家人知情同意下没多想就承担下来,并修改原先的合同重新签订,而后不久陈某芳起诉,陈某民才会有以上三个案件共计1.6元。



希望热心人提供帮助,在此先感谢各位好心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aoqi……(福建-龙岩)
提问时间:2009-07-20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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