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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单位无故提前解除合同,该如何赔偿

单位无故提前解除合同,该如何赔偿 我是2007年10月22日进入该公司,当时说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后交社保,刚进公司就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为合同期2007年10月22日至2009年10月22日,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后到今年两月,单位把原先的合同收回,重新签订了协议,合同期为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2月1日,按说今年2月就应交社保,但单位到4月才交。进入公司以来,法定节假日一直按补休形式算,从未算过三工。9月27日老板突然通知我要提前解除合同,以服务态度不热情,末位淘汰等为由要强行解除合同(根本原因是怕我怀孕,不想承担责任,因为我刚结婚,而且想让我签订一份协议,说在孕期间如若工作表现不佳,就解除合同,我没同意,而且一开始以降薪为由逼迫我离职),我表示不能接受,因为我的工作表示一贯良好,老板从未指责过我做错什么。现在不论我同不同意,他都要解除,并不肯出具书面通知,说补偿一个月工资就行了,我没办法,只好第二天就到劳动监察大队申诉。现在我想要知道我到底能讨回哪些赔偿,以及补偿,我的底薪是1500/月,加500元补贴,我可以拿到多少钱?劳动监察大队说之前的三工很难讨回,取证很困难,我是不是要不到这笔钱了呢?社保该如何补给我呢?好像听说试用期三个月也是违反劳动法的。请帮帮我解答,另外,我觉得无故解约是对我的侮辱,我马上还要办喜酒什么的,突然之间失去工作是对我的打击,而且我现在已经27岁,又结婚了,出去找工作也很困难,我可以问他要精神损失费吗?还有,我现在不去上班了,他又不出具书面证明解除合同,会不会到时反咬我一口,说我旷工,我该怎么办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dq082……(江苏)
提问时间:2008-09-29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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