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关于物权
关于物权 1.物权的追及效力在面对善意取得,征收等制度时会被阻断,那在那种情况下可以被使用呢?既然有那么多的阻断可能,那其存在的必要性是什
么呢?
> 2.动产只要占有即转移物权,这与追及效力是否矛盾?
> 3.他物权和定限物权是否为同一概念
> 4.“物权取得”的标志是什么?在债务关系中“物权强大于相对人的所有权”是不是说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应支付的那一部分债务享有物权,而债务人享有所有权?那此时物权和所有权的区别在哪里?
> 5.在紧急避险情况下,受害人能否向受益人和避险人要求双重赔偿,还是说受益人主要承担财产性赔偿,避险人承担其他责任?在这之后避险人能否向受益人主张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符筱(上海)
提问时间:2011-05-15 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