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人身损害

求教:民事赔偿协议能否约定管辖

求教:民事赔偿协议能否约定管辖 因发生冲突被对方打伤,双方就此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约定赔偿误工营养费等共壹万叁仟元。并在协议中约定了如对协议有争执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对方在广东而我家在海口)请问该约定是否有效?现在如对方不履行协议,我可否按约定向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敬请高人指教,谢谢!

这是协议的内容,双方已签字.
甲乙双方就甲将乙打伤一事,达成以下民事赔偿协议:

一、甲向乙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二、以上赔偿,定于2009年7月20日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甲方付清以上赔偿款项后,乙方不再就此问题提出其他民事赔偿要求。

四、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如对本协议产生争执,由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sys32……(海南)
提问时间:2009-07-07 08:53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