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求教:民事赔偿协议能否约定管辖
求教:民事赔偿协议能否约定管辖 因发生冲突被对方打伤,双方就此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约定赔偿误工营养费等共壹万叁仟元。并在协议中约定了如对协议有争执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对方在广东而我家在海口)请问该约定是否有效?现在如对方不履行协议,我可否按约定向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敬请高人指教,谢谢!
这是协议的内容,双方已签字.
甲乙双方就甲将乙打伤一事,达成以下民事赔偿协议:
一、甲向乙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二、以上赔偿,定于2009年7月20日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甲方付清以上赔偿款项后,乙方不再就此问题提出其他民事赔偿要求。
四、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如对本协议产生争执,由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sys32……(海南)
提问时间:2009-07-07 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