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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民事赔偿
能否要求民事赔偿 2002年我单位购入德国劳尔的先进设备LOH激光定心磨边机,该设备以氦氖激光定心,使用K43冷却液(德国进口)。2002年8月本人开始操作该设备,工厂没有按安全生产要求安装通风设施,通风不畅,造成本人有害气体大量吸入,公司也未按照K43冷却液的产品安全数据说明书要求配备劳保护具,公司也未按照《生产安全条例》的要求告知K43冷却液有毒有害,没有任何中文标识,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
从2007年3月有病至今,已有四年,2008年2月交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待岗,由于在职业病鉴定的过程中,处于待岗,且个人在独立认定职业病过程中处于社会的弱势群到生产安全部申请提供资料,生产安全部已不是有害工种为由,拒绝出具资料。因查不出病因,无法做系统治疗,本人双手指、双足指麻木、抖动、头痛、失眠、疲乏无力、心悸及身上长的很多黑痣有的也在变化中,症状一直未有好转,并且身体一直不适,后经多次咨询,医生还是建议去专业机构检查。
2009年3月本人查询到K43冷却液的产品安全数据英文说明书,经找人翻译看到说明书的内容,才有了确凿证据,该冷却液是有害的,液体被直接吸入肺部或者吞食液体后呕吐的结果都会导致严重的肺部损伤甚至死亡,长期、重复的进行直接皮肤接触会引起皮炎、皮肤干裂。同时发现身体上的黑痣在长大,去医院检查,医生怀疑是恶性肿瘤让做切片检查,切片后做手术切除。2010年7月又发现一颗黑痣在长大,又做了切除手术。因K43冷却液是进口的,是新型材料,至今没有医院能给做系统治疗,本人留下了头疼、手抖的后遗症,
2009年3月找到K43冷却液的说明书后,找到主管生产的副总,经协商同意出具单位证明做职业病鉴定,2009年4月去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所鉴定,2009年7月被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所确诊为职业病,职业病鉴定结果出来后,工厂迟拖延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找到主管生产的副总干涉,才领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009年12月经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工伤认定书又拖延到2010年3月才领回,2010年3月本人到人力资源部要求做工伤伤残鉴定,人力资源部也是故意不作为,错过4月份劳动局工伤伤残鉴定,又找到主管人力资源的总经理,才把资料上报到劳动局,并于2010年12月鉴定为工伤伤残9级。因职能部门的推诿,本该很快能完成的工伤认定鉴定程序,确经历了一年半时间。
在职业病确诊、工伤认定的过程中:
2007年3月——至2008年2月,在厂制造四部发病假工资,扣完保险后,有时发到手里只有几十元钱,有时为0元。
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在人力资源部发待岗工资,应发工资为440元,扣完保险后,实发工资200元左右,
2009年3月——至今,未发工资且停交一切保险。
经咨询有关职业病专家,本人致病原因属工厂老工房没有按安全生产要求安装通风设施,通风不畅,造成有害气体大量吸入,公司未按照K43冷却液的产品安全数据说明书要求配备劳保护具,公司也未按照《生产安全条例》的要求告知K43冷却液有毒有害,没有任何中文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以致对本人身体及心理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2009年3月本人待岗到期后一直在跟生产安全部交涉做职业病鉴定,2009年4月23日公司安排本人去做职业病鉴定,本人也到人力资源部说明了情况,然而就在同时,2009年3月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停交一切保险,停发工资, 并于2009年4月13日往家里寄送达文书,准备登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2009年7月职业病鉴定结果出来后,本人找到公司要求安排工作,人力资源部答复:岗位自己去找。至今工作未安排工作。
工厂的答复严重的侵犯了我的权益,
经上级总公司干涉,工厂答应按2006年我的平均工资给我补50个月的工资。
请问我还可以要求其他的民事赔偿吗,另外工厂说给我安排不了工作岗位;要我继续待岗每月给发700元待岗工资合理吗,还说可以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这合法吗,职业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xjsss(河南)
提问时间:2011-07-06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