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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可否主张经济补偿,补偿额度多少?

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可否主张经济补偿,补偿额度多少? 我所在的公司为一家外资物业企业,总公司注册地在上海。我于2010年11月4日到该公司的徐州分公司报到,2010年11月5日正式上班。现该分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于2011年4月15日到期,2011年3月30日该公司发函至对方决定终止合同。2011年4月6日分公司管理处召开员工会议,告知员工合同结束,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在我与该分公司劳动期间内,该分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且违规收取服装押金200元。请问我该如何维权,还需要到上海总公司注册所在地投诉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朱蓉(江苏-徐州)
提问时间:2011-04-15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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