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帮忙看看这份合同是否合理
帮忙看看这份合同是否合理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它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服务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特殊教育咨询/融合教育辅导员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职工手册中所载的内容及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休息日数为2天,休息日由甲方及乙方共同协议同意后决定。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需要,确定乙方具体的工作时间。若乙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应执行新岗位的工时制度。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法定假期、年假、婚假、丧假、产假等,详细给假规定及薪资说明如职工手册中所载。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乙方的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乙方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甲方每月三十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当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人民币1,800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详见职工手册。
六、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职工手册的规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其它福利待遇如职工手册记载。
七、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四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二十一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服务期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作如下约定:
1.甲方聘请专业人员为乙方提供为期一年的专业培训,培训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为乙方参加专业培训,支付培训费用(“培训费”)共人民币30,000元(大写:三万元整)。
3.服务期:乙方完成培训后,应当保证在甲方继续工作五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乙方在培训结束时,要保证达到以下水平与要求:(1) 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所学的特殊教育/融合教育专业及相关理论知识;(2)具备胜任特殊教育咨询/融合教育辅导员岗位或职务实践操作技能和关键任务能力;(3)其它要求:
5.乙方违约责任:(1)在培训期结束时,未能按照本条第4项约定完成培训目标任务,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培训费30,000元(大写:三万元整);(2)培训期内自行提出中止培训或解除培训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3)培训期结束在甲方开展工作后,未达到约定的服务期,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RMB30,000/(5*12)*乙方剩下未履行的服务期。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北京人幼PCI职工手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约定;本合同相关约定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clazq(北京)
提问时间:2011-04-10 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