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遗产继承

房产继承咨询

房产继承咨询 一、标的物:房产一处。
二、房产产权性质:军队房产,军队已售与产权人。因属于军产,没有房产证,不能上市交易。但军队允许产权转让(意即默许私人交易)并由军方登记产权的转移。
三、产权所有人:房主,男。因病瘫痪已丧失言语、吞咽和行为(民事)能力,靠鼻饲生存。
四、因取得房产时,房主已处于如(三)所述状态,因此对身后房产如何处置,房主无口头或书面交代。
五、家庭成员:
1、房主妻子,原配,尚健康。与房主生活,对房主尽主要的日常护理之责。
2、长孙,未婚,已有工作并有女友。因父母离异,自幼基本由爷爷奶奶抚养,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居,现亦协助奶奶做翻身、更衣等照料爷爷的力气活。
3、长子再婚并再育一子;长女育一女;次子育一子。
4、二子一女均有家庭,各自有房另过。相隔不远,平素互有帮衬,亦常探望父母,各尽其能打理父亲的医疗、护理事务。

就此咨询如下:
1、房主未过世前,房主妻子有无对房产的全权(分割、赠与、遗嘱处置)处置权?若没有,那么房主妻子自己有多大的处置权?
2、如果房主过世,房主妻子仍健在,房屋的全部产权是否应该自然地归房主妻子所有?如若不是,那么按继承法,如何分配房产?
3、如若爷爷奶奶均过世且奶奶亦未留下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此时很可能长孙已成婚,并居住在该房产内),如果二子一女中的任何人要求按继承法提出继承主张,应该说长孙很可能就丧失了继续居住该房产的法理依据(无房产证、无有效遗嘱),是这样的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如何判决该遗产(房产)的分割?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bsxl(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1-04-05 17:3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