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08年的达标提成及09年工资是否可以通过仲裁顺利要回?
08年的达标提成及09年工资是否可以通过仲裁顺利要回? 我于2008年3月与昆山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负责上海地区的销售工作(我负责带两个业务),并且书面约定“上海销售点的总销售额为150万,年终按总销售额的2%除去上海销售点每月预支的平台费用1500元/月,余下部分由公司按销售额的达标比例给予提成分红(用于补贴业务工作开展中所支出的客情费用)”。另有业务体系协议规定,如果完不成约定总销售额的90%,并且合计预支的费用不够支付上海销售点平台费用的部分,将从上海销售点的各业务人员提成中分摊扣除。
08年上海销售点实际的总销售额为1575448.50元,按书面协议的2%除去已支付上海平台费用为14250元,余下17258元由公司按比例给予达标分红的,其中我个人的销售额为1231546.50元,(我自己的部分有客户的传真订单,及客户100多万的销售额书面证明)按达标比例应得提成13491元。但此事与公司老板沟通六次,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
另外,因我的合同于2009年2月28日已到期,但公司并未与我续签合同,新的工资及业务体系也出台,书面约定业务经理是保底工资2500元,加上手机及交通补贴、餐费,合计每月3120元,但2009年年5月15日发放4月份的工资,公司却私自将我的工资发放标准同业务的浮动薪资,实发1613元。为此事我于2009年5月18日打电话给老板,并且又提到了08年提成的事,老板明确表示我可以不做,但不可能给我08年的提成,无奈之下我传真了辞职信给公司,理由是公司拖欠08年提成,并且私自克扣工资,并且合同到期,故而提出辞职。
5月25日,我已经向昆山劳动局提起了仲裁,并且将开庭,我要求公司支付我:1、提成和工资款合计1655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139.50元,2、我在这公司工作了一年三个月,要求经济补偿一个半月的工资(按12个月银行工资卡上的平均工资)4852×1.5=7278元 3、因2月28日合同到期3月份未续签,我是否可以要求4月、5月半个月的双倍工资3120×1.5=4680元 4、因在职期间公司未上缴社会保险,要求公司补交社会保险金,这些诉求不知仲裁是否会成功?另外有关50%的赔偿金不知在我这案例中是否属于可提部分?
另外我在提起仲裁时因为当时对劳动法的不甚了解,故所提的诉求,包括工资赔偿金不够完善,6月24日开庭,请问我是否可以在当庭要求增加并完善诉求?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elley_……(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09-06-11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