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的说法?
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的说法? 我是2010年8月2日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经营不景气,10年12月9日向市场提交一份退租通知市场,市场经理给我的答复是不接受你的退租,合同里有一条,违约责任中“在租赁期内,乙方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应当向甲方支付1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质保金不予退还。”我所有的手续都按照了合同规定去办的。就是不受理。2011年2月份之后人员不够,很少去市场去经营。11年3月份市场给我下了一个通知,说是我违反市场规定没有来正常经营,要没收我的摊位。根据的是合同里一条,合同的解除,“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连续歇业或不遵守卖场统一营业时间达3日,或累计达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叫我拿合同去那注销,货物才会还给我。他们有权没收我的东西吗?属于违法吗?
我就想问一下,是他违约在前,我违反规定在后,在这种情况下我怎么办?去法院提起诉讼需要什么证据,胜算大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aogl1……(北京)
提问时间:2011-03-23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