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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仲裁应该主张哪些权利?

我的仲裁应该主张哪些权利? 律师朋友您好!
我2010年6月1日被公开招聘制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办公室从事文秘工作,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10月份人事局突然通知我,要延长我的试用期3个月,后来在2011年3月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整个期间没有签订任何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在单位工作了10个月,请问
1.我的这种劳动关系是否适合劳动法调整?(劳动监察大队说适用于人事仲裁)
2.用人单位2次约定试用期合法吗?试用期限已经10个月,合法吗,我应该请求那些补偿?
3、我可以要求双倍的工资补偿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angya……(新疆)
提问时间:2011-03-21 17:21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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