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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一案

房屋纠纷一案 案情;2003年原告(两位老人无儿无女)与我妻在一次劳动中谈到要将自己一个台基卖掉,(当时台基8000元)连房屋一起,原告在说出卖掉的时候其原告侄子晚上去找原告要钱用,原告在无赖的情况下,只有改变想法,将台基及房屋赠与被告,但是条件是养老送终,事后,原告与被告在镇司法办理了养老协议,协议同时注明台基及房屋归被告所有,有权力改造房屋,2004年被告将原告一个厨房改造成两层三间的楼房,由于家庭矛盾,原告夫妻经常打架,侄子在中间唆使,我被告没有给原告治病(老人是前列腺病)自己在治疗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在法庭的督促下,原告开了三张病条,(其中两张是假的)法院在原告的纠缠中,判协议无效,这样就必须解决房屋问题,原告委托仙桃博发房屋评估,在评估时应对被告所有财产进行评估,但是,博发评估只评估房屋,房屋建筑面积还少算14平米房屋总价为5.8万,(其中;土地1.2万集体土地,厨房折价0.68万)第一次送到法院,法院不认可,要求重新评估,第二次评估为6.75万,当被告接到评估报告后,被告说少算建筑面积,而每平米造价不超过200元,法院没有任何解释,将房屋判给原告,原告以4.5万付给被告,但被告不服向仙桃市人民法院上诉,在接受上诉,交了钱后,法院没有任何程序,恢复原判,请问?原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判协议无效??三间两层楼房为何只4.5万,为何少算建筑面积?上诉后为什么不走法律程序。被告提出问题没有解决,是否公平合理。你该怎么判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uangb……(湖北-仙桃)
提问时间:2011-03-1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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