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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关于房屋租赁违约

关于房屋租赁违约 律师您好!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在三月份在长沙某小区租了一套房,并 签下了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当时没注意看上面有一条这样的内容: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应支付对方合同违约时间的租金200%的违约金,现在我们因有急事想提前解约.且愿意支付国家规定的违约金和所欠水电费,也就是当月房租的20%,即200块钱.但房东拒不接受,说必须要扣除我们之前缴纳的2000元押金,还要自己交清水电费.我们想协商,但她表示一切要按合同上办,请问:这份合同上存在这么不合理的条例,也算合法吗?我们能否有权我们的押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芹cai(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09-05-3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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