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 我签订的合同从2009年8月31日到2013年1月31日止,现在学校以客观经济情况原因决定于2011年1月3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在2011年1月6日接到的通知,学校放假日期是2011年1月17日,本学期开学的日期是2月21日,学校说劳动合同还未解除,要我21日前去签解除合同的协议,如果不签得继续正常上班,我已经申请了仲裁,仲裁开庭时间是2011年4月19日,在开庭之前,我还要正常上班吗?不上班是否学校可以以我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那样我拿不到任何补偿和赔偿?劳动合同是不是从1月31日起就被学校解除了呢?我能够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做为违约赔偿金吗?没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是否要另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呢?
以下是通知书的原文:
(标题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甲方: 我们学校
乙方: 本人
(不公开学校名称)
双方于2009年8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双方协商及单位客观经济情况原因,经合同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六、四十一条第四款等规定,甲方决定从2011年1月31日起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标准。请你于2011年1月13日到人事科办理相关终止手续。
特此通知。
某某学校
2011年1月6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ingxu……(广东)
提问时间:2011-02-22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