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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

遭遇法律盲区,请律师支招!

遭遇法律盲区,请律师支招! 原本认为理顺成章的事,现在变得扑逆迷离。母亲于2002年离世,留下她一处二次离婚判予的民房。做为她唯一的亲生儿子,我于2006年上产权办要求变更,遭到拒绝。理由是得补办土地证。(因该房产系83年承建,当时没有土地证一说,连土地局都还没有成立)现在的土地价格我哪还承受的起?我退而求其次,在产权办查到房产的档案后,要求以母亲的名义补齐一张房产证(原件遗失,已按要求登报声明)也遭到拒绝,理由是人死多年,不能办。就这样我的继承权被硬生生的剥夺了。我就有点想不明白,这土地局的事怎么和产权证的变更补办扯上了关系?难道我的事就真得不能解决了吗?在法律上,产权办有没有权力和义务履行他们的职责,帮我变更或补办手续?而不是拿红头文件来压我!我又没打算交易,仅仅是补齐一下手续,按理说需要土地证的事也应该在交易转换这一环吧。请哪位律师支招,我愿委托他全权办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李西森(江西-萍乡)
提问时间:2011-01-2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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