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我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我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我是2002年7月11日进入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三年的固定期劳动合同(2002年7月11日--2005年7月11日),合同到期后又签订五年的固定期合同(2005年7月11日--2010年7月11日),可是到了2009年2月公司提出与我解除直营劳动合同再签外协合同(原因是公司为避免十年无固定期合同,想把直营员工转为外协员工,其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都不发生变化。如果不签就找理由送到培训班培训,培训班的工资为700元,而我的基本为1240元。我没有办法只好签了协议书)。后来外协公司以给我调换工种才能接收我为理由,我拒绝签订外协合同。我向直营公司要经济补偿金,公司只给我2005年7月--2009年2月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002年7月--2005年7月说当时是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有经济补偿金,即使有也过有诉讼有效期。我想知道公司应该给我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si200……(山东-德州)
提问时间:2009-04-25 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