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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陈某、王某想出国打工赚钱,便托请张某帮忙,当张某得知李某前夫的弟弟冯某在日本开办酒店,便托请李某为其两个朋友帮忙办理出国打工事宜,李同意后经与冯某联系,冯某确定每办一份签证需要收取人民币3万元,支付形式为陈某、王某到达日本后从她俩在其酒店工作中所赚取的钱中扣除,陈、王表示认可。事后,根据李某、张某的要求,陈、王将其护照、身份证复印件及 照片交与张某,再由李某通过他人寄往日本冯某处办理商务签证,后李某收到冯寄来的签证、机票、邀请函等,由张某通知陈、王前往李某处收取,陈、王到达李某处后,李某陪同陈、王至机场,在出境检查时,因签证系伪造而被查获。
李某、张某均承认事实经过,但均否认主观上明知签证是假的,不知道办理签证的手续等,二人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请帮助,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anaiz……(上海)
提问时间:2010-12-28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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