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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出租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当得利

门面出租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当得利 法律咨询网各位律师:
    我是一个门面的出租人。2006年5月份从他人手中转租出租人的门面。按照当时转租人与出租人约定的合同,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12000元,即从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且转租人与出租人在约定租赁期限中附加一条:“租赁期间,如因国家政策性变动,按照国家政策执行,随行就市”。我方、转租方、出租方按照原转租人与出租人所签订的《门面租出租协议》履行了义务。时至2007年,出租人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将门面租金涨到了16000元/年,当时出于无奈,为了生活,我接受了出租人的主张;到了2008年,出租人又将门面出租涨到了2000元/年。期间,出租人也没有与签订门面出租合同,而承租门面事宜均按照原出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门面出租协议》相互履行义务。现在我想请问:
     1、门面出租人私自涨门面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多收了我的门面租金?
     2、原出租人和转租人签订的《门面出租协议》中的那条“租赁期间,如因国家政策性变动,按照国家政策执行,随行就市”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722754……(湖南-湘西)
提问时间:2010-12-21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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