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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单位这样开除我,有法律依据吗?

单位这样开除我,有法律依据吗? 我是医院在编正式职工,工作也有十多年了.我老婆在离我单位大约200公里的另一个城里上班.由于我和老婆两地分居,所以很少见面,一年也就见那么6,7次吧.去年七月份,我去探望了我老婆,并在老婆那里居住了几天.到去年9月份,我老婆所在的私企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效益下滑,我老婆被裁员了.下岗后,我老婆和她妹妹一起去了浙江温州,并且在温州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安定下来.
   由于老婆在温州上班了,所以自从去年七月份见了老婆一面后,我直到今年三月份才见到她.老婆去温州的时候,我因为工作忙,都没去送她.而今年三月份底老婆从温州回来时,却给我抱回了一个刚出生不久的女儿,老婆说是去年7月分初我去探望她那次怀上的,因为怕我要她打掉(我和老婆已生了一个儿子,现在7岁了,老婆说要再生个小孩,我一直反对),所以没告诉我,要等生下来后才告诉我.事情到这地步,我也没什么好说的.
   可是,我又生了个女儿的事情,很快就让我们单位的领导知道了.领导找我谈话了,说我违法超生,按规定是要开除的,因为我是国家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不能超生.领导还拿出了一些医院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其中有一条是:未取得准生证生育的,作开除处理.而且领导还将此事通报了全院所有科室.到昨天早上,我去上班时,科室的早班会上科主任没有给我考勤,我问他,他说考勤表上没有我的名字了,是医院把我给开除了.
   我想问律师几个问题:
   一,国家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超生就要被开除,计生条例或其他的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有这样的规定吗?
   二,医院领导是否有权随便开除职工?而且在开除的时候没有任何程序,说开就开了.
   三,我这种情况属于超生吗?
   四,如果我真的被开除了,我该为自己主张一些什么权利?
   五,医院内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是不是等同于国家的法律,可以把犯错误的职工说枪毙就枪毙了.比如一个正式职工的开除与否这样的大事,都可以由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决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zdz78……(湖南)
提问时间:2009-04-09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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