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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单位与有项目合作关系的个人签订保密协议仲裁可否推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单位与有项目合作关系的个人签订保密协议仲裁可否推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我公司为保障集体利益不受侵害,与有项目合作关系的个人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此人离职后向仲裁申请裁定与我方有劳动关系,以保密协议为依据。要求补偿因未签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仲裁似乎想予以采信。说只要签署了这份协议就可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我们有她当初自己发来的项目合作意向邮件,有她在其它单位的社保记录。她只有名片和这份保密协议。请问应该怎么办?如果仲裁裁定她赢,单位还可否诉至法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m1(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0-12-15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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