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谈判
校长是否属于侵犯妇女权益?
校长是否属于侵犯妇女权益? 你好,我是事业单位的一名老师,今年暑假后校长规定产假98天,晚育再增加15天。在此之前,产假一直是180天。而且我也咨询了我们临沂市计生委,有一份2009年的文件,规定临沂市事业单位产假是180天。找校长协商此事,校长说学校是根据国家2012年修改制定的《女职工特殊保护法》来的,说必须是2012年之后的地方规定才可以有效。但是我又查到2001年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县级以上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并实施,并对晚育的进行适当奖励,延长产假等。也就是说临沂市的产假制度是有效的。请问,校长这样执迷不悟,是否可以告他侵犯妇女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usuiw……(山东-临沂)
提问时间:2014-10-10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