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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5年前被开除党籍、革除职务,但我没贪污、没受贿,也不需要对任何大小事故负责,经调查查明,这是一起包庇坏人坏事而构陷顶罪的案件。组织部门在整个纪检过程中,程序颠倒、遗漏、隐瞒、反复;违法取证、不予质证、滥用证据、编造证据;公正公平原则、底线原则更是荡然无存,甚至剥夺质证权、申诉权等,35个地方违反规定,拒不对我的举报和控告展开调查,他们还一直在搞黑材料,并在我不在场的情况下,在会上会下说我贪污公款72516元,还说,如果不是他们跟检察院的关系好,跟我谈话的不是组织部门,而是检察官。无奈,我只好带人“逼官”,请组织部门受理申诉,调查控告和举报,组织部门转而以违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纠正案件的处理决定。但是,我是在39岁时被整的,人生、事业、理想、抱负已然毁于一旦,而且我腐败分子的名声早已被代表组织部门的某些人远扬全省公路系统(曾在全省公路系统会议上通报),我现在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jh502……(云南-楚雄)
提问时间:2010-12-06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