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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各位律师好,请教个问题,本人在2003年时家里拆迁置换到了一块宅基地,因为没钱造房子所以将土地加价两万卖给了城里的一户居民(他们是通过村委会找到我们的),因为无法过户所以私下签了一份协议并留了5000尾款未付,到2008时村里才通知土地证下来了,我发现拆迁时说的不能买卖的集体土地变成了国有土地了,因为土地性质变了所以我认为当时集体土地的价格不合理了就要求买家再给5万(包括5000尾款,我们村里其他几家卖掉宅基地的买家土地证下来之后都主动找卖家加价10万到20万不等),对方不肯居然还把我告上法院,法院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判定我们2003年私下签的协议有效,对方一分不给。而我的观点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买卖,城镇居民也不能购买农村集体土地,2003年签的协议应该无效。法官确一再强调说现在是国有土地了,说我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问我的观点正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uzuki……(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4-08-23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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