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我的劳动仲裁!
关于我的劳动仲裁! 本人三个月前提请仲裁,今天判决书下来了,有些疑问:
本人是今年四月一日起来某公司工作,驻外地办事处,今年七月,公司撤销办事处,把我们全开了,七月十四日,我到公司办离职,填了一份公司统一印制的“辞呈”,八月十一日,公司通知我们去结工资和一些费用。问题来了,因为四月份有一次出差在工地被狗咬伤,花了四百多的疫苗钱,此事已得到办事处主任签字确认,在报销单据上写了七个字“情况属实 某某某”,因为公1司单方面规定我们的离职日为七月六日,事实上,我们七月十号才回公司,我十四号回公司办“辞呈”,跟公司一行政谈好,我的公资结到十四号,一分钱的补偿都不打算要。但是公司在八月十一日把我的费用扣了大半,我就去劳动局仲裁。
今天判决书下来,只支持我一些双倍工资。有些问题,我想问一下:
1,关于“辞呈”,我是签了字,但是事实是公司撤销办事处,而非我主动辞职,我不签字辞呈,将无法结到工资,因为按公司的流程,签辞呈在是七月十四日,结工资在八月十一日。我不将辞呈拿出来,将无法证明我曾在公司工作过。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签的辞呈是否有法律效力,也就是在公司以剩余工资为要挟的情况下签的辞呈是否有法律效力。
显然,仲载庭未考虑事实,只考虑我签的“辞呈”
2,两个月的差旅费,仲裁庭说我拿不出证明是否已将费用单给了公司,所以,无法让辨方举证进行。这我真的拿不出来,我能拿出来的是有一个快递单,但是在此之前,我又没有拿出来。
3,公伤。上面有我的领导的签字,但是我把医生的诊断证明弄丢了,仲裁庭也不认,我想请问,这种情况下,我领导签的字,没有一点效力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google……(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0-11-30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