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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离职纠纷

离职纠纷 本人是某公司正式职员,于14年6月6日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手头调休共有37天。

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乙方提前30日一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乙方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或者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的法律纠纷损害甲方利益的,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有司法权的法庭判定无效或不可实施的,这些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其余条款依然具备完全效力。

问题是:
1.根据目前国家法律,离职交接工作是否法律规定必须完成的?本公司的三十六、三十七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参见什么法,哪几条?
2.按目前情况,我可否直接用37天的调休抵扣30日的工作日期,之后直接向公司要退工单,不办交接手续?我可以拿到多少工资?
3.若不办交接,公司有无权利扣住我的劳动手册等证件?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aede_……(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4-07-09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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