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员工被强行辞退应该如何赔偿
员工被强行辞退应该如何赔偿 员工于2010年4月7日期入职,于2010年9月17日该员工与直接上司工作的事情发生了争议,上司马上召集除本人外的部门全部人员开会,并在会议中向部门全部人员说要架空他并要辞退他,还让他的下属将工作不要对其汇报,直接看他的上司汇报,于2010年9月25日上司找当事人谈话,并要求给他转岗并且降级,当时问上司调岗和降级的理由,上司并未给出明确及正当的理由,当事人未同事,上司要让他离职。说没办法合作一起工作,后来经过几次谈判后,上司强行给出一份离职申请单,并在单里填写该下属因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不能胜任工作,要求其离职,当时人也没有签署任何离职相关的资料,并要求公司给予出具一份有效的辞退证明书,公司一直不肯出具,于2010年9月25日当事人,接到因家中有急事,并于2010年9月25日下午1:30请假到2010年9月30日,因国庆放假7天,于2010年10月8日,当事人按时到公司上班,按照公司要求工作时间照常上班,并也处理相关工作,上司见况,并多次告诫部门员工,不要将工作的事情与我汇报,并不让与当事人接触,当事人见这种情况,也未做任何违反公司制度的事情。于2010年10月8日老板找当事谈话,最后还是决定让当事人离职,当时人见老板也这样,再呆下去也没什么意思,并说那就按劳动法办理吧,后来老板说他要先了解下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辞退赔偿金,当天没有谈出结果,并要求当事人明天继续,于2010年10月9日正常上班,下午老板又找当事谈,老板说只给两个月的赔偿金,并且要马上交接走人,当事人要求三个月的,1、当事人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就给予一个月的赔偿金;2、因公司无估辞退应该给予一个月的双倍赔偿;3、因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老板说他还要咨询下律师及劳动部门后才决定赔偿金,当日谈判未果,由于10日是周日休息,老板说下周一11日再定,于2010年11月11日当事人照常上班,当天与老板给他说还是只给二个月赔偿金,因公司是无故辞退是违反的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不提前一个月通知也是违反劳动法,就只有给予一个月双倍赔偿金二个月工资。由于当时人不认可,再确认,老板说不用再确认了,如果你不同意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于2010年11月11日下午4点半左右,人事部就拿了一份解聘公告复印件张行传给当事人,且此份解职公告内容的发出时间填写2010年9月25日,落款也是2010年9月25日,当时看到此公告后,要求公司将时间改为2010年10月11日,公司说此份解职公司是加了公司公章的是有效的,说不给改,也不给原件给当事人。收到解职公告后,当事人问那怎么给我赔偿呢,公司人事部给的说法是,老板没有说赔偿的事。即然是这样,当事人,并未理会这些,还是按时上下班。当时人受不了在公司呆着的气氛,于2010年11月12日下午5点前按公司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等工作交接完后,当事人部公司是否能将赔偿金发出,但公司人事部说如果我不同意二个月的赔偿金就不给了,说还是让我去仲裁,出于这种情况当事人也只得到当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现在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内容如下:1、当事人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就给予一个月的赔偿金;2、因公司无估辞退应该给予一个月的双倍赔偿;3、因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4、十月份工资(庆法节假日1、2、3、日,正常上班8、9、11、12日工资)。
申请仲裁后,公司给的答辩及证明很多都是补做的资料。如公司提供一份离职管理制度与当事人在公司时的内容不一样,增加了很多内容,基本是针对当事人来写的,且离职管理制度的发布时间签批的是2009年的时间。公司还提供了几份考核表,具那几份考核表都是其实部门的人员对当事人的考核,内容基本都是提的对当时人员工宿舍管理方面不足意见等,且考核表填写日期是2010年9月2日,并且当事人在公司时和之前都没有考核制度及考核办法,且从来没有考核过。
现在当事人有两个问题需请教下各位:一、当事人申请以下的劳动仲裁请求是否正确合理;
二、该公司提供这样的证明材料是否会对仲裁请求有影响,怎么才能驳回仲裁请求,并得到仲裁委员会的认可。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sa.8……(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0-11-16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