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为拆迁协定家庭协议,但前后协定了两份,是否新的可以替代旧的?因为老协议非常不公平!
为拆迁协定家庭协议,但前后协定了两份,是否新的可以替代旧的?因为老协议非常不公平! 1996年签订的家庭协议书:
家庭协议书
本协议为光复路177号后门,居住户口全体家庭成员,共同达成的协议,本协议不包括由于历史原因,其他家庭成员(光复路177号后门以外的家庭成员),已分割得到光复路177号前门,光复路175号及北苏州路浙江北路上私房各一套。
光复路177号后门私房居住面积共计86.40平方米,居住户口共计8人,家庭成员居住至今一直和睦相处,为使今后避免矛盾,经协商一致同意,按现居住面积平均分配,即每人10.80平方米(包括公用面积),今后如在房屋动迁或遗产分割等事项上,均按本协议处理,本协议签字后即生效,另外,家庭组成为 (吴梅青,吴正荣,吴雯)
(吴为民,吴祖影,吴洁)
(吴新华,张怡春)
以下为家庭签字:
吴梅青,吴荣生
吴为民
吴新华
附:本协议共计三份 1996年4月
2010年11月14日刚签订的家庭协议书:
家庭协议
1、此协议为177号后门家庭协议,如将来房屋涉及到拆迁,根据国家拆迁法律,各家庭成员可得到自己应得的份额。
2、因将来拆迁,吴正荣与吴梅青所购得房屋,其他家庭子女都不能将户口迁入该户,产权证上也不得迁入。
3、如拆迁,吴正荣与吴梅青应优先考虑,其他三个家庭吴为民、吴荣生、吴新华根据所得份额,各谈各的。
4、关于吴正荣与吴梅青的生活,其他三个家庭的子女都有义务照顾。
以本协议为准
2010年11月14日
签字人:
吴梅青
吴正荣
吴为民
吴荣生
吴新华
以上的新旧两份协议,我想咨询下这两份协议哪份有法律效率?因撰写此两份协议的人是家庭成员吴为民所写,无意中偷听到其说在协议中设了圈套什么的,所以想咨询下是否有猫腻存在,本来其他家庭成员的意思是把旧的宣告失效,但吴为民说新的协议就可以替代旧的,所以并未写宣告老协议失效书,所以希望听您专家意见,因为老的协议非常不公平,所以写了新的协议!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otyes……(上海)
提问时间:2010-11-15 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