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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
劳动法是否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合同
劳动法是否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合同 某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指出:劳动者需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若单位不批,则需继续履行合同,直到半年后方能再次申请辞职。 该规定是否与劳动法相抵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30天后可自动解除合同)?是否算无效条款?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200806……(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4-05-19 23:20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陈国平律师
VIP
2014-05-20 10:09
提前三十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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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网律师
2014-05-19 23:27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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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网律师
2014-05-20 10:38
该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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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律师
2014-05-20 16:30
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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