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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否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合同

劳动法是否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合同 某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指出:劳动者需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若单位不批,则需继续履行合同,直到半年后方能再次申请辞职。 该规定是否与劳动法相抵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30天后可自动解除合同)?是否算无效条款?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00806……(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4-05-19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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