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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法与事业单位临时人员

劳动法与事业单位临时人员 2005年大学毕业即在某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但没有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给缴纳过任何保险,2007年9月—12月离开一段时间,后因新劳动法即将实施,单位公开招考,于2008年1月通过考试又回到该单位上班,不过直到现在才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却不是与该事业单位签订,而是与该事业单位下属的某公司签订,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合法?与事业单位本身签和与该下属公司签两者有什么区别? 
由于本单位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我们曾一起对hr部门提出过同样问题,但得到的解答是没有区别,都一样的,只是形式问题而已,这难以让人心服口服,同时与我一起考进单位的人都签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而我却与其他未参加考试但早在该事业单位的临时人员签公司合同,这也令我百思不得其解。 
基于胳膊扭不过大腿,该单位又给出,如果不签就要走人的最后通牒,我们只能同意签,但依然想知道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之前的工龄单位是否应该承认,各类保险是否应该由单位补交齐全或给予我们一些补偿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ujiu……(云南)
提问时间:2008-08-14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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