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劳动法与事业单位临时人员

劳动法与事业单位临时人员 2005年大学毕业即在某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但没有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给缴纳过任何保险,2007年9月—12月离开一段时间,后因新劳动法即将实施,单位公开招考,于2008年1月通过考试又回到该单位上班,不过直到现在才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却不是与该事业单位签订,而是与该事业单位下属的某公司签订,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合法?与事业单位本身签和与该下属公司签两者有什么区别? 
由于本单位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我们曾一起对hr部门提出过同样问题,但得到的解答是没有区别,都一样的,只是形式问题而已,这难以让人心服口服,同时与我一起考进单位的人都签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而我却与其他未参加考试但早在该事业单位的临时人员签公司合同,这也令我百思不得其解。 
基于胳膊扭不过大腿,该单位又给出,如果不签就要走人的最后通牒,我们只能同意签,但依然想知道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之前的工龄单位是否应该承认,各类保险是否应该由单位补交齐全或给予我们一些补偿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ujiu……(云南)
提问时间:2008-08-14 16:53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