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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公司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AA*公司前身为始建于1989年的**县糖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糖厂),系由**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份投入资金与糖厂合资成立,同时完成对糖厂的国有体制改革,糖厂原来所有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利和义务由*AA*公司继承。其后, **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成立*AA*公司并变更其作为公司投资人。2006年10月份*AA*公司协同县政府完成对职工原糖厂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置换工作,并要求所有职工解除与糖厂的劳动合同并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与*AA*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我与*AA*公司签订的本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0月20日至2010年10月19日。我是1994年9月份进入糖厂工作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及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之规定,则我至今连续工作期限已有16年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因而我于2010年9月13日向*AA*公司递交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但*AA*公司却认为公司是成立于2001年12月份,至今还没有十年时间,我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因而没有同意我的申请,于2010年10月19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强行终止我的劳动合同。给予我的经济补偿也是从08年1月1日起至今的3年,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没有经济补偿。
    请问我是否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656371……(广西-来宾)
提问时间:2010-11-02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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