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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债务追讨

债务追讨 甲公司供货给乙公司,乙收到货物后要求甲提供货物发票,还特别要求发票的单位名称开为丙公司,(工商部门查无此公司)之后乙从本公司账户将货款转给了甲,前期一直合作很愉快,后期因乙多张发票的货款不能支付,甲就停止了供货随即与乙公司财务人员将多张货物发票核对无误,(所有发票单位名称为丙公司)之后乙公司财务人员出注了一份:收到甲公司货物发票明细表,还注明总计多少货款、已付多少货款、余款多少、还加盖了乙公司财务专用章。甲以这张明细表和乙转钱给甲的银行对账单把乙告到法院,法官以甲证据不全宣布败诉。请问这样宣判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qdbqy……(安徽-安庆)
提问时间:2014-04-14 21:21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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