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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

追债 1995年2月5日即正月初六我与前男友分手,当时由他同宿舍的同事作为见证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对方欠款金额5000元,由双方当事人及见证人签字。时隔15年的今天,我找到了欠款人,且他在华强北做生意,注册有公司,有偿还能力。但因时间太久,本人不可能保存这么长时间,现在对方承认欠款一事,但对方只认欠3000元,且要求我拿欠条他才还款,而且只按银行利率计算,请问我该怎么办?如何计算合适/合理/合法?现在我手头只有发给他的两条短信,注明未款为5000元(未回复)。还有他表弟就此事与本人进行的系列往来短信,即愿意还款,但只还10000元,还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还欠条。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ANNYF……(广东)
提问时间:2010-10-27 22:1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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