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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 我和丈夫于2008年9月结婚,2010年买房,首付款双方父母出资(女方父母要求男方给出据借款凭条,男方给女方父母写了借条,借款总额为5万元;),剩余房款利用双方公积金共同贷款,男方为主贷方,女方为次贷方,并且于2013年1月份双方利用公积金共同还清了房款。现申请办理离婚,目前男女双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为30000元左右和6000元左右,我想咨询:双方公积金余额能否分割呢?分割的数额是怎样计算的呢?是不是双方余额合计数,即:36000元平分呢? 现我正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审理此案的法官强调男方婚前公积金为婚前个人财产,应从账户余额中扣除掉,所剩余额在进行平均分割,请问这个司法解释合理吗?所依据的是新婚姻法哪条法条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竹韵悠扬(辽宁-辽阳)
提问时间:2014-04-06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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