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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构成不当得利?

能否构成不当得利? 李某于2009年11月在一商业路段将一商品房转让于石某。
    此商品房是2001年2月由赵某与一单位签订于2012年2月到期的,此后赵某将此房转于张某。
    2009年9月张某将此房以8万元转与李某(原合同标明房费是1万4千元),现李某于2009年11月将此房以7万6千元转让于石某,将此房2001年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一并交予石某,合同注明此房房租为1万1千元,因政府行为拆迁,只退还剩余房费。
   2010年9月,县政府将此房卖于一企业,现在此企业要拆掉此房并且退还剩余房费,石某不接受,现起诉李某不当得利,要求退还4万余元。
   请问,这样李某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侯利利(山西-运城)
提问时间:2010-10-1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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