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我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吗?
我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吗? 2009年至今汪某一直从我们居住的5层楼的地基下抽水,我担心可能妨害住宅楼安全,我出示《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多次要求他停止从高楼地基下抽水,他总是强词夺理、继续抽水。无奈之下、我于2014年2月18号锯断水井的塑料管。我们的居住区是建城区、而且供水管网完全满足用水需要、水压很足。我只是截断抽水塑料管、抽水设施丝毫未动。派出所定我“损害财物”,若达100元则治安拘留。我想、我锯断塑料管主观上不是故意“损毁”、而是“阻止”。请问律师:我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吗?是否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的民事纠纷来处理?这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通则》的立法原则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maojia……(安徽-宿州)
提问时间:2014-02-28 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