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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请问这种合同合法吗?

请问这种合同合法吗? 这是一个店辅的租赁合同,里面有这么一条:
        “ 在租赁期内,乙方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辙出摊位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方能撤场。”
          现在的问题是我想要撤场,但是甲方提出“提前三个月申请”还不一定可以撤出,另外一个条件是必须要他们“书面同意”,也就是说如果他们不同意,我即使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也并不能终止合同。请问他们这种说法合法吗?如果按照他们的方法,那“提前三个月”这个说法不是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吗?因为只要他们同意,有没有三个月又有什么关系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zq200……(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0-10-10 21:2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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