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报酬的一些相关问题
关于劳动报酬的一些相关问题 工作时间:一个月休4天,休息日不能是星期六,天
星期一到五10点-19:30,期间吃饭两次,每次半小时(既是工作8个半小时)
星期六,天8:30-21:30,吃饭两次,每次半小时(工作12个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58小时
公司是私人商店,进入该店前,说,试用5天后签劳动合同,目前20天,我已经多次要求,但都以太忙等借口没有和我签
现在我要走,要得回20天的工作薪水吗?
假设地区的最低工资为600块,我现在的思路是:
按劳动法说的,一周工作40个小时,以外的时间属于加班,
一周40个小时以内,属于我该拿的地区最底工资,40小时以外的,算是加班工资,应该算普通工资的150%来算
那么,
1.我的实际加班时间一周为58-40=18个小时
2.按照一个月30天算,我每小时的薪水应该是600/240=2.5元,那么一小时的加班费应该为2.5X150%=3.75元
3,我目前工作了20天,那么按照3周来算,我应得的加班费为3.75*18*3=202.5元
我理应向公司要求600的三分之二400+202.5=602.5元的工资
以上的思路是否正确呢?
公司有权因为没有签合同,拒绝或者扣减薪水吗?
如果公司没有权,依然拒绝支付我薪水,我除了劳动仲裁外还有其他途径吗?是不是还有什么举报?
取证方面,如果我有公司上班打的时间卡,是否可以证明呢?
有人介绍我过来的,新人还没有什么分,全部分都送上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GPMich……(云南)
提问时间:2009-02-19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