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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报酬的一些相关问题

关于劳动报酬的一些相关问题 工作时间:一个月休4天,休息日不能是星期六,天 
星期一到五10点-19:30,期间吃饭两次,每次半小时(既是工作8个半小时) 
星期六,天8:30-21:30,吃饭两次,每次半小时(工作12个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58小时 

公司是私人商店,进入该店前,说,试用5天后签劳动合同,目前20天,我已经多次要求,但都以太忙等借口没有和我签 
现在我要走,要得回20天的工作薪水吗? 

假设地区的最低工资为600块,我现在的思路是: 
按劳动法说的,一周工作40个小时,以外的时间属于加班, 
一周40个小时以内,属于我该拿的地区最底工资,40小时以外的,算是加班工资,应该算普通工资的150%来算 
那么, 
1.我的实际加班时间一周为58-40=18个小时 
2.按照一个月30天算,我每小时的薪水应该是600/240=2.5元,那么一小时的加班费应该为2.5X150%=3.75元 
3,我目前工作了20天,那么按照3周来算,我应得的加班费为3.75*18*3=202.5元 
我理应向公司要求600的三分之二400+202.5=602.5元的工资 
以上的思路是否正确呢? 

公司有权因为没有签合同,拒绝或者扣减薪水吗? 
如果公司没有权,依然拒绝支付我薪水,我除了劳动仲裁外还有其他途径吗?是不是还有什么举报? 

取证方面,如果我有公司上班打的时间卡,是否可以证明呢? 
有人介绍我过来的,新人还没有什么分,全部分都送上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GPMich……(云南)
提问时间:2009-02-19 15:23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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