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辞职培训费用和服务期的问题
辞职培训费用和服务期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两条怎么理解呢。 我的具体情况是07年7月进入公司.但是到了08年9月才签的合同.因为当时是实习生,所以签合同的时候有个服务期.但是并没有任何专项培训费用.如果我要辞职的话是否书面30天就可以辞职不用赔偿服务期的钱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qq7891……(云南-昆明)
提问时间:2009-02-06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