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仲裁 时效
用工合同到时候到期,双倍工资没有过时效,一般从2008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以时效进行抗辩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你劳动关系处于一个连续的期限,不存在时效的问题。以该律师的观点,在2010年解除劳动关系,就不能要求2008年的加班费了?因为加班费也发生在2008年,也是过了1年的时效呀,但法律也没有规定过了时效,不能要2008年的加班费呀。其次,即便以时效论,那2009年5月到2010年5月,该没有过时效吧,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是不是该支付呢?总之,以时效来反驳双倍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时效,不是指该赔偿的期限,某些人歪曲理解为赔偿期限,而是指权利人要求维护自己权益的保护期限。从离职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保护。如果以此来论,那我于1年内的最后一天提起仲裁,是不是我的所有赔偿都不用给付了,不是过了1年吗,那就只支付最后一天的工资了。时效反驳,立不住脚,简直是歪论。
1、商场制度对你是有约束力的;2、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其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3、你可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各项保险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从停止工作之日算起
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其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