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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签劳动合同后,又附加辞职后2年不准干同业的法律效力问题。

关于签劳动合同后,又附加辞职后2年不准干同业的法律效力问题。 请问一下,银行职员2010年底签正式劳动合同3年,后在2012年时,在银行的强迫下,又签署一份附加条款,就是辞职两年内,不允许在其他银行就职工作。因为不签就不让你干工作,逼迫辞职,没办法只能签。  

现在劳动合同年底到期,到期后不续签合同,就是自然终止劳动关系,不属于辞职吧?那么那个附加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布衣採茗(山东-淄博)
提问时间:2013-09-23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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