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在五月底与我刚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是却又在六月说解雇我,就是在本月11号一个部门经理口头通知的我~要我抽时间办理交接及收回我负责的项目尾款~~没有任何书面文件~也没拿出解雇理由。此后我未去公司,一直在外面催收样机及尾款,公司也一直没有我联系。我想问一下,
1、该口头解雇就属于正规解雇手续,我就算正式被解雇了。而不需要提供任何书面解约文件,
2、如果公司付了六月的工资给我就属于支付了所谓的代通金,而六月份我就没有权利得到工作应有的正常报酬?
3、公司没有拿出书面文件及辞退理由给我算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我可以得到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吗?
4、如果公司在6月底拿出书面的解约文件出来的话,我能否拿到六月的正常工资及一个月的代通金??
5、如果我不同意解约的话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完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谢谢各位律师朋友帮我详细作答~~拜托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glenn2……(湖北)
提问时间:2009-06-28 02:05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