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在五月底与我刚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是却又在六月说解雇我,就是在本月11号一个部门经理口头通知的我~要我抽时间办理交接及收回我负责的项目尾款~~没有任何书面文件~也没拿出解雇理由。此后我未去公司,一直在外面催收样机及尾款,公司也一直没有我联系。我想问一下,
1、该口头解雇就属于正规解雇手续,我就算正式被解雇了。而不需要提供任何书面解约文件,
2、如果公司付了六月的工资给我就属于支付了所谓的代通金,而六月份我就没有权利得到工作应有的正常报酬?
3、公司没有拿出书面文件及辞退理由给我算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我可以得到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吗?
4、如果公司在6月底拿出书面的解约文件出来的话,我能否拿到六月的正常工资及一个月的代通金??
5、如果我不同意解约的话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完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谢谢各位律师朋友帮我详细作答~~拜托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glenn2……(湖北)
提问时间:2009-06-28 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