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行使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还是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没有超出应该是6个月。
但应该注意:
1、担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不能实现时,才能承担担保责任。
2、关于担保的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不过我没找到一楼所说的条款,麻烦一楼说明白些,我再查一下
我查过资料了,我说的不是很对,我混淆了人保和物保的概念。呵呵
人保的除斥期间是6个月。物保时效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而诉讼时效(一般2年)只适用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解释》12条(呵呵,刚学的)如楼上解释。可以诉讼,常规俺主债权诉讼时效过后2年计算,主债权中断,担保物权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