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金
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金 本人于2002年7月15日进入公司,担任行政人事部行政秘书兼人事主管,合同到期日为2009年6月30日。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在我不在公司的情况下,发通知告诉公司所有部门将我从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主管调动到管家部负责内勤工作。我次日即2008年11月12日上午上班时听到工程部同事说我是不是到新岗位了,我不知道,同事便把调动的通知给我看,我才知道被调部门了。虽满情疑惑和委屈但在公司工作已有7年,对公司有深厚的感情,最终我服从了安排,当时公司总经理向我保证说只是正常调动,工资福利都不变。调到新部门工作两个月后,即2009年1月13日上午9:10行政人事部找我谈话,劝我自己提出辞职,当时的我就没有同意。第二天即2009年1月14日下午4:50行政人事部对我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说我对公司的资产(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表)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些东西并没有丢失)对于公司的这一说法,我向公司行政人事要证据,她们说证据不需给我,我认为公司提前解除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是违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帮助abc(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09-01-18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