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工资发放问题
关于工资发放问题 我是在一家商场的其中一个品牌专柜(公司)做销售员的,工作了一年零四个月,期间都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我7月28号辞职,与负责人协商不想再继续上多一个月,请求给予下个月1号就走人。但协商不成。公司就是规定要辞职满30天后才可以走人,否则扣除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我当时不愿意执行公司的规定,1号就走人了。但过后三天,觉得就这样走了,对不起大家一起共事一年多的同事以及公司。就到回去继续工作,但遭到拒绝了,公司就以我三天没上班当自动离职处分,仍扣除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我就多次向其道歉!认错!但公司态度还是很坚决。于是我到了劳动局采用信访的方式,要求公司不可以扣除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接着公司就说给予从轻发落,只扣除我四百块钱。因为刚入职的时候,商场要求要交工卡、员工手册及培训费用,公司说可以给予报销,但要工作满一年。现在我离职了,商场是要办理离职手续的,也就是工卡、手册退回给商场。公司就要求我明天回去办理离职手续,好退还给我当时入职时所交的费用。否则就后果自负(也就是不退还给我入职时所交的费用)。我想问,如果我离职了,就算信访过去了,她是不是可以说我不是她那里的员工了?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ranqu……(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3-08-05 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