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是侵犯了我的房屋所有权,还是侵占了我的土地使用权?

是侵犯了我的房屋所有权,还是侵占了我的土地使用权? 以下材料是原告写给村委会进行调解的诉求,帮忙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 原告是否可以无效合同(协议),将被告告上法院侵占其1/13的房屋财产?为什么?
2. 原告是否可以《合同法》为依据,将被告告上法院违约侵占其2尺土地的使用权?为什么?
3. 原告写给村委会的这份调解诉求,假如村委会置若罔闻,原告是否可以村委会的不作为将其列入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4. 如果你是本案的原告,你认为将被告告上法院以哪种理由最为合适?同时你想向法院主张什么样的诉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自建新居原先为众老屋,建成约三百年有房步13间,其中原告父亲合法拥有1间,位于东门即右进大门楼下第一间。其它还有本村吴辉、吴润海、吴观全、汪桂香及吴水木等所有。
2006年底,在外经商的被告委托其兄吴金木回家将众老屋买下。因原告房屋祖上依众老屋毗邻而建,利害关系重大故对此有异议,有暂不愿出卖自属一间房的想法,后来吴金木叫去原告舅舅汪华商量买卖事宜,并以原告的名义与吴金木签下房屋协议一式两份。原告母亲当即反对向汪华提出无权干涉此事,并将协议书扔给了汪华。2007年春节回家过年汪华向原告提及此事,原告当即说当时未成家,另也非户主,家中的事情也无权做主,协议应当无效拒绝承认,此行为由其自行负责后果,无权利人处置我的财产,至始至终就应当无效。被告在拆老屋及建新居时也提出过反对,显失公平,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协议上约定:西墙归原告,同时让出2尺土地给原告以换取一步房,并注明让出2尺通口至大路拓宽马路。之后被告建房并未放出其自屋的屋檐水地,仅是墙与墙之间的距离才2尺,再强行将主体平台罩檐占在原告的2尺土地上,今年7月将其墙院的罩檐又占在了原告的2尺土地上,并安装了下水道水管,还在原告的2尺土地上打了刨粪池。违背了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行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不折不扣的强占。
被告在自建新居的西侧墙院又放出一小门,又想在此处强占路道的嫌疑,然而原告的2尺土地是通口至大路的已毋庸置疑,此地已无路可通,被告往何处走?另外,被告主张在众老屋底下即西侧门外原先有一通至屋内的约1.5尺的路道,当然房屋的买卖并不构成路道的买卖,此路道应为公所有。2009年3月浇马路因占用原告家土地,在村委会干部等人与我母的协商下,同意让出一部分土地拓宽马路,同时与老屋底下西侧路道相互对调,并要求原告家门外全部填平才得以让行。被告再主张此路道的通行已无道理可言,同时也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众老屋原先是东、西门互通的,同理让被告在其现在院内的位置上再放出一路道来,岂不更加可笑?
调解诉求
(1)确认被告新居西侧即左边的2尺土地的使用权应为原告所有,被告侵占已构成了事实。
(2)限令被告自行拆除管道及填平刨粪池,同时敲除其墙院占出的罩檐,立即排除妨碍并停止侵害。
(3)对于被告新居主体平台占出的罩檐,原告做出巨大让步可以保持不变,但协议上言明西墙归原告同时老屋下的门石柱又归被告的不再拆除,否则会影响老墙的整体和稳定性。
(4)为减少今后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劝其将西侧门封闭或改至靠南边大路通行。正确处理被告的截水、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5)请求村委会进行调解仅是维护合法权益的第一步,本人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附*证据证明:
房屋协议的的第一句写明原告合法拥有1/13的房屋,等于我们双方都证实了原告拥有1/13房屋所有权的事实。另外1992年颁发我父亲的土地证上未标注,只是指明我屋西侧为“众屋”,当时此众屋为危房里面也无人居住,只是有份额的人各自在属于自己的房间内堆柴及杂物,村干部对此屋所有的人都没有测量,土地证上大家都没写,所以也没有任何人能证明此房屋的份额所有权。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LOVE20……(浙江)
提问时间:2010-08-15 02:17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