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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甲乙原为小贷公司同事,2011年7月两人筹款替客户丙归还了贷款70万元,并得到了公司认可,但客户丙并不知道。期间两人曾共同筹集资金办理了另外一笔贷款100万元给丁。2012年客户丙归还了借款70万元,并在甲和公司的授意下把款打入乙的账户,乙家中急需用钱,同甲口头商量取得同意后把70万元自用,同时甲和乙商定把原来共同发放给丁的100万元贷款其中的70万元算作甲的。由于客户丁至今未能归还贷款,甲便起诉乙自用的70万元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fcys(山东)
提问时间:2013-07-12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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