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立服务期限的协议,公司未进行专项培训但是落了北京户口,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
您好,不需要,详情来电咨询。
需要按协议办理
接来没有进行付费的职业培训,只是约定服务期,相应的违约条款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你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规定了有且仅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技术培训而要求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一定年限的情形;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而限制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情形。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这对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的正常择业权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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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尤其是涉及到户口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无效,不需要缴纳。
有关培训的也是特殊的付费职业培训,如果经过此类培训的,需要赔偿单位支付过的培训费,数额以单位实际支出的赔偿费为最高限。但普通的上岗前培训不包含在内,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单位虽然进行过赔偿,但没有实际支出,那么你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您好!是不需要的!
有专项培训的,所支付违约金以未履行的合同期限应分摊的培训费为限。
否则不必支付。
1、按新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向雇员索要违约金:
一是企业为员工提供了培训,比如你送某个员工去读个MBA或训练一门技术之类的,然后你可以约定这个员工在学成后必须在企业服务多少时间(这个互相协商决定),假如没完成服务时间提前辞职,企业可以向其索要违约金,但以企业付出的培训成本为违约金上限。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时间内(竞业限制期限内--这个时间不能超过2年)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既然公司未存在以上两种情形,是无权要求你支付违约金的,你不必支付。